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之中文譯名。
三、若聲請人公司為外國法人,請提出外國法人之設立登記認證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