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鉦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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