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669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勝閔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取物品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勝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趁 陳玉柔 等人不注意之際,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得手。
二、證據:
㈠被告張勝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附表編號1部分:證人即告訴人陳玉柔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7張、物品竊取位置照片3張。
㈢附表編號2部分:證人即告訴人 吳旻樺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24張。
㈣附表編號3部分:證人即告訴人 黃鴻儒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及現場查獲照片5張、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5年11月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見107年度簡字第255號卷第12頁反面),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成立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尋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於短時間三度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3人所受損害及告訴人黃鴻儒之損害因已領回失竊財物而獲得部分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取物品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竊取物品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黃鴻儒,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參(見107年度偵字第14272號卷第3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附表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告訴人│時間│地點│竊取物品(價值單位均為新臺幣)│├──┼───┼──────┼───────┼───────────────┤│1│陳玉柔│民國107年4│桃園市中壢區龍│魷魚絲3包(價值237元)││││月30日下午5│仁路3號(自由聯│豬肉絲5包(價值395元)││││時許│盟超商)│豬肉乾10包(價值790元)││││││澎湖大豬公2包(價值98元)││││││牛肉乾7包(價值693元)││││││小玩具糖果(價值90元)││││││瓜子3包(價值207元)││││││餅乾4包(價值180元)││││││打火機瓦斯罐2罐(價值120元)│├──┼───┼──────┼───────┼───────────────┤│2│吳旻樺│107年4月30日│桃園市中壢區華│護貝膠膜1個││││下午6時許│勛街501號(歡│盤子2個│││││樂購大賣場)│花袋1個││││││矽利康頭1個││││││矽利康12條││││││噴漆4瓶││││││3C商品1個││││││(上開價值共計2,243元)│├──┼───┼──────┼───────┼───────────────┤│3│黃鴻儒│107年5月29日│桃園市中壢區華│500W逆變器1臺(價值1,490元)││││晚間10時6分│勛街501號(歡樂│手提電刻磨機1臺(價值1,700元)││││許│購大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