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彭永俊 被告 楊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