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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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聲請人 柯靜芬 (即 柯慶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柯慶旭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NO」或「ND」?)。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