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質權設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3號原告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錫淵 被告臺灣立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凱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質權設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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