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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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3730號)
(一)緣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1,5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嗣於97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詎料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923,313元整,及自民國9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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