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鍾巧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廖俍一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忠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郭啟良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鍾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更生事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更生事件、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清算事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清算事件、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職權裁定免責等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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