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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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肆拾
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95
年度營簡字第67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10分之6。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1,341元,即裁判費3,000
元,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鑑定費27,632元及188,269元,合計
218,901元,相對人應負擔上開金額10分之6(即218,901元
乘10分之6=131,340.6元、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爰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