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陳柏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柒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柒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陸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