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廖宜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量微無法稱重,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被告廖宜德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4年3月1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海洛因一包(量微無法稱重,空包裝重0.1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05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31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函文各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