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其
中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伊早
已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鈞院准以備查之函文可憑等
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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