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晏叡 被告 邱宇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3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