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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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3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林繼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台幣伍元捌角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