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前原告與常越工程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