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三六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何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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