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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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周廉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1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190,87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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