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請人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本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㈡提供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聯影本)。㈢聲請人與報案人關係為何?等事項,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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