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1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352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5千元,並於96年7月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