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0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5年7月1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四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刑事案件部分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九十五年度偵調字第五九六號),並已繫屬於本院由本股審理中(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四三號),是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涉及其是否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諭知在該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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