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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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李金坤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阿四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更一字第八號租佃爭議事件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租佃爭議事件之當事人,因筆錄內容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稍有不符,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禹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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