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47號抗告人 張德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玉梅 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玉梅、 吳新 作迄至民國107年3月30日止,滯欠抗告人土地租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且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書第6條之約定,應給付抗告人違約金。相對人所有之舊貨櫃仍放置抗告人出租之土地上,霸占抗告人之土地,惟因相對人正將財產搬離隱匿,抗告人為保全強制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15萬元範圍內假扣押,以資保全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吳玉梅、 吳新作 兩人積欠租金15萬元,侵占抗告人之土地達5個月之久,履經抗告人催促30次以上,並至現場理論,均不予理會;其等放置於土地上之3個貨櫃,只要2小時就可載走搬離隱匿,屆時抗告人即無從索討,故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扣押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及民事抗告狀之當事人欄,固均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吳玉梅,吳新作為其法定代理人(見原審卷第4頁、本院卷第5頁)。惟吳玉梅是否為無訴訟能力人,吳新作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卷內並無資料可資參佐,揆諸前揭說明,此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有欠缺,法院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裁定未先就吳玉梅有無訴訟能力,吳新作之法定代理權是否欠缺為調查,並命其補正,逕列吳新作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另抗告人提出民事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及民事抗告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均記載吳玉梅、吳新作為債務人,滯欠地租,霸佔土地等語(見原審卷第4頁、本院卷第5頁)。則抗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其真意究係吳玉梅1人,而以吳新作為法定代理人,或吳玉梅、吳新作2人均屬之,實有不明,此並涉及抗告人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原因為何,原裁定就此未加以闡明,即逕列吳玉梅為相對人,吳新作為法定代理人,而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亦有未洽。是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