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再字第78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再字第78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3年再字第36、39、53、57、63、
64、66、69、71、72、74、78、
80、81、82、83、84、85、106、
107、111號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年1月22日112年訴字第146、149、163、167、173、
174、176、180、182、183、185、189、191至196、217、218、222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確定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原決定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條第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
107年訴字第43、49號、108年訴字第27、53、54、
76、84、99、105號、109年訴字第2、5、20、28、31、32、64、103、104號、110年訴字第2、5、6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再審申請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再審申請人主張本院112年訴字第146、149、163、167、173、174、176、180、182、183、185、189、191至196、217、218、
222號訴願決定(下稱原確定訴願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臺高院以更換承審法官續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再審申請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再審申請人不服附表所示原確定訴願決定而申請再審,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本件訴願再審申請書所表明的再審理由,雖主張原確定訴願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誤,然而未具體指出該決定所適用的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的情事。依據前述規定,本件再審的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附表┌─┬──────────┬──────────┬───────────┐│編│訴願再審案號│原確定訴願決定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1│113年再字第36號│112年訴字第146號│108年度國賠字第43號│├─┼──────────┼──────────┼───────────┤│2│113年再字第39號│112年訴字第149號│108年度國賠字第46號│├─┼──────────┼──────────┼───────────┤│3│113年再字第53號│112年訴字第163號│108年度國賠字第7號│├─┼──────────┼──────────┼───────────┤│4│113年再字第57號│112年訴字第167號│107年度國賠字第8號│├─┼──────────┼──────────┼───────────┤│5│113年再字第63號│112年訴字第173號│108年度國賠字第49號│├─┼──────────┼──────────┼───────────┤│6│113年再字第64號│112年訴字第174號│109年度國賠字第10號│├─┼──────────┼──────────┼───────────┤│7│113年再字第66號│112年訴字第176號│109年度國賠字第11號│├─┼──────────┼──────────┼───────────┤│8│113年再字第69號│112年訴字第180號│109年度國賠字第12號│├─┼──────────┼──────────┼───────────┤│9│113年再字第71號│112年訴字第182號│110年度國賠字第1號│├─┼──────────┼──────────┼───────────┤│10│113年再字第72號│112年訴字第183號│110年度國賠字第2號│├─┼──────────┼──────────┼───────────┤│11│113年再字第74號│112年訴字第185號│108年度國賠字第48號│├─┼──────────┼──────────┼───────────┤│12│113年再字第78號│112年訴字第189號│107年度國賠字第11號│├─┼──────────┼──────────┼───────────┤│13│113年再字第80號│112年訴字第191號│108年度國賠字第27號│├─┼──────────┼──────────┼───────────┤│14│113年再字第81號│112年訴字第192號│108年度國賠字第31號│├─┼──────────┼──────────┼───────────┤│15│113年再字第82號│112年訴字第193號│109年度國賠字第2號│├─┼──────────┼──────────┼───────────┤│16│113年再字第83號│112年訴字第194號│109年度國賠字第3號│├─┼──────────┼──────────┼───────────┤│17│113年再字第84號│112年訴字第195號│109年度國賠字第5號│├─┼──────────┼──────────┼───────────┤│18│113年再字第85號│112年訴字第196號│109年度國賠字第6號│├─┼──────────┼──────────┼───────────┤│19│113年再字第106號│112年訴字第217號│108年度國賠字第37號│├─┼──────────┼──────────┼───────────┤│20│113年再字第107號│112年訴字第218號│108年度國賠字第40號│├─┼──────────┼──────────┼───────────┤│21│113年再字第111號│112年訴字第222號│109年度國賠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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