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79號聲請人 吳琮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金鎮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若原陳報之遺產清冊所載遺產與上開證明內容不相同,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遺產清冊。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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