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張麗娟
呂志能 上當事人與被告 呂明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