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宸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磊格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宸坤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宸伸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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