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乙○○
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顧嘉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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