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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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務人京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胡茵茵 人債務人 黃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