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瑋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所示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4年12月至105年7月11日間,且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因之獲得各罪之犯罪所得,各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其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並避免過度評價而違反刑罰經濟或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前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至2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偉閔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累犯有期徒刑1年2月累犯犯罪日期104年12月7日105年6月16日105年7月7日至105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422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962、1863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本院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67號105年度訴字第65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10月19日10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本院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67號105年度訴字第65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5日106年6月21日109年2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744號(已執畢)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528號(已執畢)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1號編號3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累犯犯罪日期105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1號編號3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