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 律師
盧永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件有應行鑑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