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債權人 劉宸妤
債務人 蔡士榤
一、債務人■列舉式■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片語■(片語64)。
二、債務人■列舉式■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片語■(片語64)。
三、債務人應■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