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69號

聲請人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被告乙○○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另案對原告訴請離婚(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56號),兩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辯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至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合併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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