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69號
聲請人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被告乙○○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另案對原告訴請離婚(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56號),兩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辯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至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合併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