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42號
原告 盧俊偉
被告 霍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再查被告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大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