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6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潘家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路徑葡萄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