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桂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桂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桂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犯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各罪所侵犯者均為社會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受刑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復參以毒品具有成癮性,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等情,對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2│有期徒刑7月│││2次)│││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7年9月1│107年9月16日│107年8月18日│①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9│││日│││9時50分採尿回溯│時50分採尿回溯26│││②107年9月17│││96小時內之某時許│小時內之某時許│││日│││②107年10月23日│││││││10時2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612號、1694號│署107年度毒偵字│1754號、1860號││││第149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9號│107年度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61號││實│││77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31日│108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9號│107年度易字第│108年度訴字第61號││決│││7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3月8日│108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第734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096號│2231號│2232號│└────────┴───────────────┴────────┴────────┴────────┘┌────────┬─────────────┬─────────────┬─────────────┐│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7日10時10分採尿│108年1月9日14時40分採尿│107年11月12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0號│毒偵字第197號│毒偵字第49號、12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7號│108年度易字第241號│108年度易字第4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8月1日│108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17號│108年度易字第241號│108年度易字第4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4日│108年8月8日│108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39號│執字第2889號│執字第3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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