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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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68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 良相對人 凃玉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與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戶籍業經遷入戶政事務所,無法得知相對人等之實際住所。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係於民國109年8月20日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臺南○○○○○○○○南區辦公處,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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