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王繹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書皓 (即被繼承人謝 陳松碧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謝陳松碧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謝陳松碧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