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白犯行,知所悔悟,雖為累犯,惟家中祖母尚待服侍,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刑法第328條
第1項之強盜罪嫌疑重大,該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7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