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車號000-000號等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被告車號000-000號等車主之真實姓名、應受送達之處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櫻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