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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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通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8,345元,應繳裁判費
1萬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