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4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春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郭春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