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棣 傢上訴人即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昭信 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上訴人即被告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2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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