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90號債權人 梁俊杰 債權人 黃士銘 債權人 簡廷龍 債權人 王立偉 債權人 潘鈺欣 債權人 張哲瑋 債權人 戴聖紘 債權人 成官岱 債務人楊育昌債務人廖偉先債務人楊捷順債務人 劉智捷 債務人 林秉璋 債務人 邱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應向債權人梁俊杰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應向債權人黃士銘連帶清償貳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林秉璋應向債權人簡廷龍連帶清償玖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林秉璋、邱雅文應向債權人王立偉連帶清償貳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林秉璋、邱雅文應向債權人潘鈺欣連帶清償玖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林秉璋、邱雅文應向債權人張哲瑋連帶清償貳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林秉璋、邱雅文應向債權人戴聖紘連帶清償參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楊育昌、廖偉先、楊捷順、劉智捷、林秉璋、邱雅文應向債權人成官岱連帶清償壹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