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92號
原 告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温健宏
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10
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2,210元,嗣於96年4月4日擴張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16,720元,裁判費為3,420元,應補
繳裁費1,2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請具狀 陳明 請求被告給付 世明 保全新台幣12,600元之依據
,並提出被告同意繳付該費用之證據,如被告與世明保全之契
約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