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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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鏡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2記載最後事實審欄案號「100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部分,應更正為「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2記載最後事實審欄案號「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5號」,誤載為「100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部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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