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原告 顏怡寧 被告 王群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9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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