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94號上訴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上訴人泓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辰德 訴訟代理人 王彥川
楊砥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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