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皓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宏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正本。(因聲請人111年10月11日聲請狀欠缺上開要件,聲請不合程式,故有重新提出聲請狀正本之必要)。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吳宏彬與聲請人間立有為第三人 王媺婍 承擔系爭債務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因聲請狀所附「對話紀錄」,有關相對人吳宏彬、第三人王媺婍之名稱均為化名,本院依形式上無從認定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故有提出其他釋明文件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