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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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家大使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國先 上列聲請人與 張藝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債務人收取每月管理費新臺幣1,400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