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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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李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